戒 相

劳政武

  《行事钞》云:“威仪行成,随所施造,动别称法,美德光显,故名戒相。”
  又云:“语相而言,有境斯是;缘则绵互,摄心通漫。今约戒本,人并诵持。文相易明,持犯非滥。自余万境,岂得漏言。准例相承,薄知纲领。”(以下将《四分律》比丘二百五十条戒条,逐一作解释)。
  由上引的二段文字,显见所谓“戒相”,道宣就有两种完全不同的指称:一是指人在持戒时出现的种种“美德威仪”的表相,另一是指各条的戒条。对此歧异,元照《资持记》则以问答式作解:
  “问:释相篇中,以戒本为相,与此异者。答:此约行明,彼就法辨。然则行必循法,法必轨行。文云:动则称法;岂不明乎?”
  用同一名词来指“人的行为表现”及“法律的规范”,当然是引起观念淆乱的。元照指称古人解释戒本方法不对,以使“颠乱祖乘,昏迷后学;为弊斯久,卒难晓喻”,但他自己且不免于强为作解,令人惊讶。
  不但如此,“戒相”一词,除上述两意义外,有时又指各戒条的“构成要件”或“犯罪态样”而言,又称为“犯相”或“罪相”。例如弘一所作《戒相表记》所称的“戒相”,既是指比丘二百五十条戒条彼此不同的“相状”,也可指每一条文规定内容的各种情形(制缘、所犯境、成犯相、开缘)。由此“戒相”一词含义多歧,可见传统律宗著述难卒读之一斑。

              摘自《佛教戒律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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