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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是什么
周国黎
宗教学回答的是“宗教是什么”,从字面上看,这个问题涉及宗教定义问题,然而从实质上就它涉及的根本问题还是宗教本质问题。由此问题演绎展开了一系列的宗教学最基本问题,诸如宗教构成,其中包括宗教构成要素之间的关系,即主要表现为人与神、理性与神性、本质与特征之间的关系;宗教演变,其中包括宗教起源等相关系列问题。
围绕回答“宗教是什么”这一涉及宗教本质问题而发展起来的宗教学的基本理论,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类为本质论(essentialism),另一类为非本质论,本文称它为人文论。其中本质论又可分为二类,一类为实在性理论(substantive
theorise),另一类为功能性理论(functionalist theorise)。从形式上看,这种理论的划分方法,基本上是依据相关理论的宗教定义的划分方法。在宗教学的研究中,论及宗教本质的各种宗教理论都曾提出各异的宗教定义,而这些定义一般被划分为两大类,即实在性定义(substantivedefinitions)和功能性定义(functionaldefinitions)。实在性定义,是根据宗教信徒所信奉和认为重要的概念性内容、或理念,来给宗教下定义。这类定义强调宗教的概括性内容或宗教理念,它们一般回答的是关于宗教“是”(being)什么的问题。功能性定义,则将宗教的内容与观念撇在一边,只根据宗教在人类生活中如何发挥作用来给宗教下定义。这类定义所关注的是,宗教对个人在心理方面,或对群体在社会方面的作为,而不大注重人们的信仰和实践的实际内容,它们一般回答的是关于宗教“做”(doing)什么的问题。…尽管实在性宗教理论与功能性宗教理论在宗教本质或实质上有根本分歧,但有一点它们却是相同的,即它们的研究首先并主要都致力于提出一个关于宗教本质的总的理论原则,并依据这样的理论原则来分析宗教现象,进而形成它们的研究体系。所以,这两种理论有时也被统称作“本质论”理论。然而,在宗教学中还有另外一种基本理论与所谓的“本质论”理论相对应,这种理论并非首先并主要提出一种关于宗教本质的总的理论原则,它反其道而行之,首先并主要从事对宗教现象的具体了解与实地考察,然后在此研究基础上再提出对宗教的解释,进而形成其理论。由于这种理论主要由人类学者提出,我们在这里暂且称这种理论为人文论理论。如果说实在论注重回答“宗教是什么”,功能论强调回答“宗教做什么”,那么人文论则可以说是致力于回答“宗教意味(meaning)什么”。
应该指出的是,宗教学中的实在论、功能论与人文论的划分,从实质上说并非源自相应宗教定义的区分。因为宗教定义本身也是一种表达形式,只不过它是一种具有特殊意义的表达形式,即表达了宗教实质意义的形式。可见,宗教定义的实在性和功能性的区分,只是宗教理论的实在性和功能性划分的形式上的原因。实际情况也确实如此,有些宗教研究的理论并未提出或形成明确具体的宗教定义,但这并未影响它们在宗教学中的学术地位和价值。比如著名的比较宗教史学者坎特韦尔·史密斯(w.Cantwell
Smith)等人,他们都未提出相关的宗教定义,甚至史密斯还特别反对给宗教下定义,但他们的宗教研究在宗教学中都占有重要的地位,并具有很大的影响。那么,导致宗教研究理论的实在论、功能论及人文意义的划分,甚至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说导致宗教研究理论和宗教定义的这类划分的根本原因是什么呢?提出这个问题并力图弄清这个问题,意义重大。因为这个问题从形式上说,是涉及宗教研究的理论原则和指导思路问题,从实质上说,它实际还涉及对宗教本质或实质的认识问题。这样看来,导致宗教研究理论和宗教定义的实在论、功能论及人文论的划分的根本原因,可以说是在于宗教研究的理论原则或指导思路的根本认识。
宗教研究的理论原则或指导思路,不仅决定着宗教研究的理论本身、宗教定义形式,实际上还决定着宗教研究的方法与态度。功能论和人文论都主张对宗教进行解释,但它们各自的解释方法不同,由此导致解释的结论也有所区别。功能论的解释方式往往被称作“释因的”(explanatory)方式,而人文论的解释方式则主要是“释意的”(incerpretive)方式。“释意的”解释方式,主要为主张人文论的人类学者采用,这种方式往往侧重于对宗教现象的“意义”(meaning)的解释。而宗教现象的“意义”,在他们看来主要指那类引发人们参与宗教信仰的意图、思想、情感及动机等,因而他们在解释宗教现象时总是强调人类的思维与情感作用。他们认为:宗教是由人来参与的;宗教涉及的事物,都是对人自身有“意义”的事物;在他们看来,“释意的”即考虑人的意图的解释方式,是解释宗教现象的最好方式。对比之下,主张“释因的”解释方式的理论家们往往是功能论者,他们往往侧重于对宗教现象的“原因”方面的解释。倡导功能论者往往是社会科学家,他们习惯于将宗教现象视为社会“事物”。在他们看来,社会“事物”不仅具有结构,还存在着内在结构关系和事物变化的内在规律和因果联系。如同自然物质与自然进程,社会“事物”同样适合科学的研究和“释因的”解释。不仅如此,功能论者(有时往往还被称作还原论者)还认为,“释因的”解释方式不仅适用于对社会“事物”的解释,它们也同样适宜对人的认识和理解。持功能论的理论家,试图了解宗教信仰者的意识思想的根基或背后,进而发现更深层的根源和隐蔽的因素。他们认为,在宗教现象的深层或背后,存在着基础性的社会结构或未被察觉的心理困扰,它们构成了宗教行为的真正根源。主张“释意的”方式的研究者们之所以反对“释因的”研究方式,那是因为他们认为“释因的”方式的研究只涉及“事物”而未考虑“人”,或者说它们只将“事物”而未将“人或人的意图”作为宗教现象的主体进行研究。在他们看来,“释因的”研究方式是不合适的,因为它们的基点立足于非人的即“事物”的过程,而不是立足于蕴涵人的意图即具有人的意义的现象。
除了功能论的“释因的”和人文论的“释意的”研究方式外,还有实在论所倡导的“描述的”研究方式。实在论的倡导者往往是有宗教背景的研究者,一般的来说,他们或者是神学家,或者是虔诚宗教信徒。实在论者侧重于对宗教现象的“描述的”研究方式,他们反对对宗教进行解释,而且特别反对功能论者的对宗教的“释因的”解释。他们主张对宗教实在的现象描述,而这种宗教实在又主要表现为宗教体验,表现为对神圣的体验或“绝对依赖感”(德国新教神学家施莱尔马赫之言),因而实在论的现象“描述的”研究方式,具有明显的“神圣概念”主导论倾向。换言之,“神圣概念”派生或衍生了各种宗教现象这一先决框架,构成了实在论的现象“描述的”研究方式的最突出的倾向和特点。
应该指出的是,宗教学中对各异的宗教研究的这种功能论、实在论和人文论的理论划分,以及“释意的”、“释因的”、“描述的”研究方式的区分,并非是人为的、刻意撮合的,它们实质上是宗教本质的基本构成在人们的认识领域中的一定的反映。换句话说,之所以在宗教学中会出现这样的研究理论与方法的划分,其根本原因并非是人为刻意追求的,而是客观内在的,这类理论与方法的划分的根据就在于宗教本质的构成特点。可见,通过对宗教学研究的理论与方法的这种划分的深刻反思,我相信我们会对宗教本质即宗教是什么问题有更深入的认识。所以,我们在这里阐述宗教学中的这种理论与方法的划分,目的不仅在于使我们能对宗教学中各异的宗教理论有个清晰明了的认识,更重要的是有利于笔者自己或大家能对宗教的本质有更深刻的理解。这里还有一点需要指出的是,对宗教学的各异的宗教研究的这种理论划分,是就各种理论的主要指导原则或思路来划分的,这就不排除有些理论在研究方法上或在某个具体观点上有可能出现某种程度的相异类型理论或方法的交融并存而非界线分明的现象。特别是在研究方法上,因为方法终究是手段,而手段往往又是公用的,比如功能论者在某些场合也会采用“释意的”或对现象“描述的”研究方式等等。换句话说,这类宗教研究理论与方法的划分是大致的、框架性的、甚至富有弹性的,而非具体的、形式的、甚至机械刻板的。
综上所述,可以看出,宗教研究的理论原则或指导思路,是宗教学各异宗教研究理论与方法(当然也包括态度)的核心、基石和根本依据。
摘自《世界宗教研究》2000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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