雍正皇帝破“邪教”

◎刘金光

  在清朝历史上,秘密教门(又称“民间宗教”或“秘密宗教”)成为一种重要的社会现象,也是当时的一个重要社会问题,清朝统治阶级将其斥为“邪教”进行查处,派兵剿杀、镇压。
  清代“邪教”同自然经济下个体农民有较密切的联系。个体小农在经济上是脆弱的,经不起天灾人祸的袭击,总是担心失去自己仅有的一小块土地和微薄的财产,因之对自己和全家人的前途和命运充满忧虑和恐惧。秘密教门利用个体农民这种心态,向大众宣传世界将面临“末劫”,只有入教才能消灾免厄。入教之后,不但今生可以获福,来世还可托生好人。如果一旦劫难降临,便可获得“无生老母”的拯救,回归“真空家乡”,得到永生。这种宣传对广大个体小农确有不少吸引力。
  这些“邪教”都有一条规矩,凡入教拜师,徒弟需要向师傅奉献一笔“根基钱”,或“种福钱”,意思是入教纳钱以后,就为日后消灾获福打下了“根基”,种下了幸福的“种子”。另外,每逢做会或逢年过节,徒弟还须向师傅交纳各种名目的奉献,如香蜡钱、跟帐钱、线路钱等。声称所交银钱数量越多,将来得到的好处就越大。许多信徒出于虔诚或愚昧无知,把自己辛勤劳动所得,都奉献给教首了。传徒敛钱,便成了秘密教门的一项生财之道。不少教首通过传徒敛钱而成为巨富。有些教首世代相传,成为职业传教世家。有的教首利用传教所得之钱,为自己购买田产,为子弟捐官。教首们还要求教徒对自己顶礼膜拜,把自己当做圣人以至神灵来供奉。他们还利用教徒的虔诚和愚昧,欺骗教徒妻女,甚至公然借做会传徒的机会奸淫妇女。不少“邪教”还带有反清的政治内容,对清政权构成了潜在的威胁。
  清初顺治年间,战乱使社会经济受到严重摧残,“邪教”呈现出萧条的状态。从康熙中叶起,清王朝进入鼎盛时期,小农经济得到恢复,“邪教”也开始复苏。到雍正年间,“邪教”得到迅速发展,各地政府不断破获“邪教”的组织。雍正三年,浙江破获了道心教。六年,破获了空子教(孔子教),即儒理教,亦称三元会。九年,直隶各地甚至发现旗人中流传大成教下依法教。十年,直隶隆平县又有摸摸教。雍正后期在江西、浙江交界处又有三皇圣祖教流传。十二年,山东又有朝天一炷香教。在安徽南陵县又有糍粑教即三乘教。十三年,山西平定州一带又有皇天教流传。八卦教在雍正年间也有发展。
  雍正早就注意到秘密教门即“邪教”的危害性。他即位不久,在雍正二年六月给江西巡抚的“上谕”中就深刻指出:“所谓邪教者,非指世俗寻常僧道之流而言。……大抵妄立名号,诳诱愚民,或巧作纪术,夜聚晓散。此等之人,党类繁多,踪迹诡秘。苟不绝其根株,必致蔓延日甚。”
  为了维护自己的统治,雍正对“邪教”的打击决不手软,但是“邪教”参与者众,涉及面广,因此他在严厉打击“邪教”时,采取了一些政策,制定了一些招数。
  严惩首恶是第一招,其意在于防微杜渐,不可因小失大。擒贼先擒头,在未发展时先把它掐死在腹中。雍正六年,雍正对来京陛见的河南巡抚石文焯说:“国家整齐风俗,必先诘奸邪,绥靖人心,尤在防微杜渐。”雍正帝同他谈及白莲教等秘密教门的情况,命令他严加防范。其后又颁发谕旨:“朕闻豫省向有奸民,以白莲教等名色,诳惑愚民,潜结党类。今或变名歇实,阴相煽诱。……此等之人,心术奸心,踪迹诡秘。唯其诡秘,故其奸回愈不可测。地方大僚有澄清风俗之责,岂可苟且姑容,养奸不发,以致滋蔓难图。”因而要求地方官员“不时密访,其有妄立教名,夜聚晓散,巧作幻端,诬民惑众者,即将为首之人,严拿治罪。”这个措施使一些“邪教”在事发之前即被破获,消灭在萌芽状态。
  慎重、区别对待教徒,分化瓦解,严惩为首,宽待信众,不搞扩大化,是第二招。“邪教”蔓延,各地督抚大吏纷纷奏报查办“邪教”的案件,雍正担心地方官利用查拿“邪教”而张大其词,藉以冒功。不断地告诫各地官员:“邪教非世俗寻常僧道之谓,不可借此多事。即此严禁邪教,亦不可张大声势,以骇众心。当留心察访,得其真实,设法缉奖。”并且要求官员们在处理这类案件时,不可多加株连,只须对为首加以惩办,对于一般“被惑者”,则可不加追究,以免“不肖有司借此惩吓平民,累及元辜。”罗教在雍正五年被查禁之后,又“故智复萌”。七年,刑部奉旨移咨各省督抚,严查罗教。不久,雍正皇帝认为罗教信徒众多,一味严拿,将会激起事端。急忙于同年九月发出“上谕”,要求于查办罗教案犯时,应区别对待,宽严相济。他说:“罗教始于明代,流传已久,从教者人数众多。其中有聚众生事者,亦有无知入教者。概严不可,概宽亦不可。惟有地方官随事因人分别轻重。生事倡首者不可不惩,无知附和者量加宽宏,未有尽行解京之理。”
  加强立法,依法办事,严格界定“邪教”的界限和性质,是第三招。雍正三年,清政府在修订《大清律》时,专门增加了有关禁止“邪教”内容的《禁止师巫邪术》,规定:“凡师巫假降邪神、书符咒水、扶驾、请神,自号端公、太保、师婆名色,及妄称弥勒佛、白莲社、明尊教、白云宗等会,一应左道乱正之术,或隐藏图像、烧香集众,夜聚晓散,佯修善事,煽惑人民,为首者绞候,为从各杖一百,流三千里。”这一条律的制定为雍正查禁秘密教门提供了法律依据。也说明清政府对处理秘密教门等问题趋于成熟。
  讲究策略,派人卧底,内外联手,攻破“邪教”,是第四招。“邪教”因其行动十分隐秘,官府屡难破获。雍正深刻地分析了原因,进而提出相应的对策。雍正五年,他指出:”邪教人等,惟河南、山东及直隶南四府最多,率皆夜聚明散,踪迹甚秘,非深入其教者,断不能窥测底里。”甚至“察访愈严,则闭藏愈固。不但地方大吏莫可施为,即州县有司,亦无从探其脉络。”而究其原因,则在于“胥吏中即有党羽为之耳目,以伺官之动静。”为了彻底破除“邪教”,雍正派出才能干练官员,“默运机巧,设法钓致,弗克缉获。”根据雍正旨意,山东巡抚陈世倌便派人打入“邪教”内部,经过“辗转托人,馈以财物,假意投教”,探明教内教首、骨干的姓名、地址之后,再派遣差役前去查拿。先后在鱼台县拿获空子教教主李万禄等人;在金乡县拿获张焕,在单县拿获王天保等。
  改庵堂为公所,变庙字为慈善机构,是第五招。明代以来,在粮船水手中广为流传的是罗教与罗教系统的大乘教。到雍正初年,仅在杭州拱宸桥一带罗教庵堂己发展到70余所,苏州也建有许多大乘教庵堂。这些庵堂虽是罗教与大乘教传习的中心,但更是水手回家后及年老残疾水手平日栖息之所。雍正五年,清政府因担心罗教“借此齐心,欺人生事”,欲对杭州罗教庵堂进行查禁,但又考虑到“若将此等庵堂尽行拆毁、驱逐,则冬月回家各水手,无所依归,反生事端”。因此,并未将庵堂“尽行”拆毁,而是将其改为公所,由年老无依者在此管理、居住。
  正是由于清政府在雍正年间对查处秘密教门等邪教问题上采取了一系列慎重、认真的政策,所以在各地查办“邪教”的过程中,没有出现大的偏差,维护了当时的社会稳定。

摘自《世界宗教文化》2001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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